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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4-06-02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农业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2月24日

 

 

 省农业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建设厅  省财政厅   团省委

 

关于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鄂发[2003]2号),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正确认识农民工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目前,全省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有530万人左右,约占农村劳动力的25%。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农民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发挥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增强工农业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是发展城市二、三产业和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客观需要,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文明辐射农村的现实途径。因此,各地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进行科学引导和管理,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农民工进城稳定就业。

(二)正确认识农民工素质现状。目前,我省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与转移就业的现实需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据统计,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和半文盲占5.8%,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2%,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2%,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20%左右。而且,我省还有农村富余劳动力近30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任务十分艰巨。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没有稳定的职业和居所,返乡的可能性很大。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农民工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大量农民工由于素质不高,缺乏就业技能,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难以进入城镇稳定就业。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依靠农民个人的能力是非常困难的,必须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民的素质和就业技能,增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岗就业的竞争能力。

(三)正确认识开展农民工培训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对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在于加强农民工培训。近年来,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农民工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仍然存在对农民工培训认识不到位、引导扶持不力、激励政策不足、培训资金缺乏、培训手段落后和培训资源整合利用不够等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把加强农民工培训作为具体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步伐,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统筹规划,分工协作,促进我省农民工转移由兼业型向专业型、由季节型向长年型、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

二、农民培训的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多方参与、整体推进、重点依托各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局面,全面提高我省农民工素质和就业能力,努力促进农民增收。

(五)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农民工培训实施计划,突出重点,分步开展,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以及各项服务工作。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机制。要研究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以市场为导向,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为主渠道,平等对待社会培训机构,形成市场竞争机制,优化配置培训资源,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和就业信息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实行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为农民工创造更多、更便利的培训就业机会,逐步形成可持续开展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培训制度,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

3、注重实效,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要突出重点,面向不同培训对象,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采用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条件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本着自愿的原则组织农民工培训,实行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培训的质量。

(六)目标任务。

1、逐步扩大培训规模。2004—2005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6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培训,每年培训30万人次,其中2004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5-20万人次。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200万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每年培训100万。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培训,每年培训60万人次,其中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6万人。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万农民工开展岗位培训。

2、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制定有效的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鼓励农民工积极参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主动组织农民工参加培训,鼓励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

3、提高培训质量。完善教育培训条件,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努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三、组织实施

(七)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转移意愿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培训。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对每一位学员进行登记造册,填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学员登记卡》,为学员提供培训就业和跟踪服务。

(八)培训机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必须由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应主要具备有学员的食宿条件、教学条件、实习条件、师资条件和就业服务的能力等。要尽快制定《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建立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转岗就业率。

(九)培训形式。

1、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开展的一种公益性培训。主要是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增强其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就业观念。开展引导性培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利用广播、电视、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手段和印发资料、咨询服务等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培训,扩大培训覆盖面,使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都能通过不同渠道了解外出务工的一些基本知识。二是通过集中办班,系统地开展培训,一般是在乡镇或具备条件的村进行集中培训。

2、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在引导性培训的基础上,以适应岗位技能要求为目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并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要以订单、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以短期培训为主,一般1—3个月左右,具体培训时间可按照工种岗位的职业技能要求安排。

(十)培训内容。当前,培训内容的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旅店、保健、建筑、制造等行业的基本技能。实行培训就业一条龙服务。对具备相应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十一)师资与教材。加强农民工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的核心。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队伍必须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组成,实行手把手、师傅带徒弟的教学方法,从而使农民工在培训期间真正学到一技之长。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教材编写和选用应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通俗易懂、先进创新”的原则,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文化程度和用人单位的不同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编写和选用。

(十二)实践与操作。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重点是强化实践与操作动手能力。各类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实践与操作能力训练,加大基地设施建设,树立培训与就业的市场意识,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竞争优势的劳务品牌,提高我省农村劳动力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十三)考核与评价。参加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要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结业证书。要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做好培训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防止和纠正各种强制农民参加有偿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错误做法。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考核程序要求,对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积极争取实现就业转移,并作为考核评价培训机构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推进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

(十四)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确定培训目标和任务,制定培训实施计划,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省成立湖北省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努力做好农民工培训的各项工作,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十五)制定培训计划。各地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决策,统筹规划本地区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科学合理,便于实施,主要包括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培训和转移的目标任务、培训对象、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师资与教材、考核与评价、培训与就业的对接以及培训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宣传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培训的具体措施和目标责任制等。

(十六)加大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训效果,应由农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各级财政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农民工培训工作。要积极探索政府补贴的有效模式,使政府补贴经费专款专用,切实落实到农民工培训上。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政府扶持农民工培训专项经费,获准使用政府扶持农民工培训专项经费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杜绝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民工,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培训和鉴定费的降低标准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行作出规定。

(十七)推行农民工劳动预备制度。要建立劳动力信息资源库和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要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要宣传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重点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农户进行宣传,积极引导并组织他们参加培训。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从事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资格后再上岗。

(十八)加强对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利用。要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级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贴近农民的培训机构的建设,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形成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培训基地。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加强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学校建设,使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各类职业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农民工的培训工作。要鼓励和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转变观点,增强为“三农”服务的意识,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实行招生、培训、就业、跟踪服务一体化。省农业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团省委等部门制定具体的督促检查办法。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督促检查农民工培训计划的落实,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与使用效益。定期开展对农民工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技能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和稳定就业情况以及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九)推进农民工培训就业一体化。坚持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以订单、定点和定向培训为重点,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关系,实行培训与输出互动,促进学员就业转移。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实行培训就业资源共享利用,逐步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领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要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数据库,探索组建农民工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推进劳务输出产业化。鼓励部门、单位和社会组建专业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务开发公司,加强劳务输出网络建设,规范劳务市场管理。各级农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行业优势,建立劳务输出协作网,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基层农民工培训就业提供信息指导服务。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主动配合并发挥各自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就业的一条龙服务工作。
    (二十)明确职责,各方配合。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亮点”,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项硬任务,各地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实行目标责任制。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和未能继续升学的中学生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数据库。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为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招生和就业等工作搞好服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农民工培训师资力量的调剂,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优秀教师充实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第一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力度,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搞好就业的跟踪服务。各级共青团要充分发挥团的工作优势,搞好宣传发动,组织参训人员,推进农村青年素质训练,培养青年农民工典型。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要结合各自特点,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开展好培训工作。各级政府驻外机构要积极促进劳务输出,及时提供信息,为外出务工人员排忧解难,推动劳务交流与协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农民工培训的方针、政策、渠道、信息和各地开展农民工转移培训的经验及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