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农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制定的《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2004-2005年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实施方案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建设厅
(二OO四年三月十五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3]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按照“政府统筹、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引导性培训为基础,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统筹各类培训资源,综合运用各种扶持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加快农村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要面向劳动力市场需求,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培训与转移就业相结合,开展订单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争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
2、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培训对象要以农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思想素质较高、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青年农民为重点;培训内容要以非农职业技能为重点;培训区域要以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为重点。
3、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培训的原则。要坚持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岗前培训与在岗培训相结合,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积极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体系。
4、坚持按培训成果兑现培训补贴的原则。为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实行培训机构先培训,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
二、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目标
2004-2005年,全省培训农民工100万人,每年培训50万人。经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90%要获得培训合格证书,50%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每个接受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能够掌握1至2项非农职业就业本领。
(二)培训内容
1、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开展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应职应聘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培训。通过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树立新的生活观和就业观。引导性培训主要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2、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培训餐饮、保安、建筑、制造、家政服务、服装以及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所需的各类工种,同时注意抓好对俄罗斯、韩国境外劳务输出所需技能、农产品加工技能、发展畜牧业等优势主导产业所需的技能培训。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各级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和用人单位开展。对具备条件并有创业意向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
三、保证措施
(一)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扩大培训规模。由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牵头,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充分利用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县(市)职教中心、农村中小学、职业高中及社会其他机构的场所、设备、师资力量开展培训,建设一批示范和带动作用强的农民工培训基地,形成培训农民工的合力。省内各大专院校可采取定向委托培训和有偿培训的办法开展培训。各类技工学校要发挥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齐全和经验丰富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对农村青年和进城的农民工开展培训,把我省建成全国主要的技术工人培训基地和输出省份;农村中学和农村成人学校要对农村后备劳动力开展非农职业技能教育,使他们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大力鼓励和支持具有特色的民办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需求开展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从本地的各类企业中,选择管理水平高、标准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实习实验基地,做到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相结合。要把农民工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作为“科技之冬”和“科技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扩大培训范围。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
(二)搞好培训和教学的组织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农民工素质。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由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聘请,其工资标准和相关待遇由培训单位确定。省、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要加强农民工培训教材的开发。教材的编写和选用要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引导性培训教材要统一使用全国统编教材,各地也可以制作光盘、宣传册等作为引导性培训辅助教材。技能培训教材要统一选用国家或省里编辑的适合我省培训所需的教材。要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课程,保证必要的实习与操作。要采取农民工易于接受的方法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效果。各培训机构要制定严格的考试考核标准和程序。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民工都要参加考试考核。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农民工颁发培训证书。达到一定技术等级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考核和验收,确保培训质量。使农民工经过培训,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三)用好扶持政策,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资助,要适当降低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调动农民工参加培训的自觉性。用人单位要承担起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责任,其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各类民营培训机构也享有农民工培训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坚持培训与输出相结合,提高转移就业率。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及时为培训机构提供就业信息;培训机构也要主动与用工单位搞好校企合作,根据市场就业信息,开展订单培训。所有参加培训的农民工都要纳入全省农村劳动力资源人才库,供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查询。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和中介机构,要及时推介接受培训的农民工,使受训农民工能尽快转移出去。本地企业要优先录用培训后的农民工。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劳务输出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建立重点为农民工服务的劳务中介组织,为转移就业提供全程、全方位服务,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联动,力争培训一个,输出一个。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培训措施落实。各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要牵头统一组织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开展农民工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落实和分解省里下达的农民工培训任务。要把农民工培训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奖惩。要搞好培训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4]1号文件要求,安排农民工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用于对接受培训农民工的补贴或资助;同时也要广开门路,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省财政部门要制定省级农民工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并会同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办公室严格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督促检查,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附件:《2004年各市(地)农民工培训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04年各市(地)农民工培训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人
|
名称 |
培训人数 |
名称 |
培训人数 |
|
全 省 |
50 |
鸡西市 |
2.3 |
|
哈尔滨市 |
12.8 |
鹤岗市 |
0.6 |
|
齐齐哈尔市 |
10.2 |
双鸭山市 |
1.2 |
|
牡丹江市 |
4.2 |
七台河市 |
0.9 |
|
佳木斯市 |
3.0 |
黑河市 |
2.0 |
|
绥化市 |
8.4 |
伊春市 |
0.4 |
|
大庆市 |
3.9 |
大兴安岭地区 |
0.1 |
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分解任务的基础上增加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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